(2016)皖0621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350号原告:张某,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