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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桂珍与金常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珍,金常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珍,女,地址扎旗音镇。被执行人金常柱,男,地址扎旗巴达尔胡镇。申请执行人徐桂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金常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民初3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