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桂珍与金常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珍,金常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珍,女,地址扎旗音镇。被执行人金常柱,男,地址扎旗巴达尔胡镇。申请执行人徐桂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金常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民初3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