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明与被执行人杨添屹、朱一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杨添屹,朱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添屹,男,生于1986年9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朱一丹,女,生于1986年11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杨添屹、朱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明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043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