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秋银与潘求火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秋银,潘求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魏秋银,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潘求火,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魏秋银与潘求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秋银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求火支付欠款人民币392,12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潘求火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证券等信息,其余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