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传合与李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贵州。被执行人李丰庆。申请执行人王传合与被执行人李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丰庆应给付申请人王传合借款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等待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