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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朱王堡镇梅南村3社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职工。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欠款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欠款40525元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欠款4000元至付清欠款40525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0302执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