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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德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40号罪犯刘德胜,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2)临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德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九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二00七年八月、二0一0年六月、二0一二年五月和二0一五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该犯无违规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德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胜减去余刑一年一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