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孔伟军与孙丽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军,孙丽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92号原告:孔伟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相科,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军与被告孙丽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