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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孔伟军与孙丽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军,孙丽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92号原告:孔伟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相科,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军与被告孙丽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