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甘松柏、被执行人左旭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松柏,左旭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命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甘松柏,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左旭庭,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益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益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