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培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峰,高培发,王秋芳,贾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小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魁,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培发,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芳,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桂莲,女,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上诉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峰、高培发、王秋芳、贾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民、田小勇,被上诉人张建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魁、被上诉人高培发、王秋芳、贾桂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退回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