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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泉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泉荣,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黄泉荣因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受终字第3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黄泉荣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拆迁补偿安置属政府行政行为性质,一、二审法院认定为民事行为与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不符。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并公正审理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亦规定了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于2002年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申请人亦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对原宅基地已经不再享有使用权及所附房屋所有权。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黄泉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泉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