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伟、蔡树雄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蔡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树雄。申请人刘伟、蔡树雄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2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刘伟、蔡树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依据提出的,并不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2、申请人所诉请求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完善的,法院应当受理起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有国家人口与计生政策调整的职责。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审起诉请求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违法增加公民义务,拒绝履行补偿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判令卫计委给付一次性国家行政补偿。上述事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现因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其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刘伟、蔡树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伟、蔡树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