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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朝辉诉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辉,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396号原��王朝辉,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1座601号。法定代表人黄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女,1983年3月1日出生。原告王朝辉与被告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朝辉的委托代理人袁帅,澳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朝辉诉称:2012年10月30日,我入职澳西公司。澳西公司与我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之后没有续签。澳西公司未支付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按照我的月收入标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因此离职。现我诉至法院,要求澳西公司支付1、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479.8元;2、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8月3日未休年假工资6341元;3、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工资4597元;4、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工资1902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90元。澳西公司辩称:2014年9月,我公司向王朝辉送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函,王朝辉表示同意续签。我公司通知王朝辉将劳动合同交回公司用以办理续签事宜,但王朝辉一直未提供劳动合同。我公司多次询问、催促,王朝辉依旧未办理续签手续,此系王朝辉个人原因造成,我公司已尽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王朝辉办理完交接,我公司可支付其工资。王朝辉自己辞职,我公司没有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违法情形,我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王朝辉入职澳西公司。双方签���了期限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16日,澳西公司向王朝辉送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函,询问王朝辉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同意续签,请将劳动合同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2014年9月18日,王朝辉签字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朝辉未将劳动合同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朝辉的月工资为5000元,澳西公司另每工作日支付王朝辉餐费15元。澳西公司支付王朝辉工资至2015年6月25日。澳西公司为王朝辉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8月3日,王朝辉以澳西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王朝辉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澳西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3095号裁决书裁决:1、澳西公司支付王朝辉2015年6月26日至8月3日工资5865.14元;2、澳西公司支付王朝辉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8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804.41元;3、驳回王朝辉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朝辉对仲裁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3095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函,工资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澳西公司向王朝辉送达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函,且该通知函已要求王朝辉如同意续签需将劳动合同书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但王朝辉未将劳动合同交至公司,本院采信澳西公司关于因王朝辉个人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王朝辉要求澳西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澳西公司为王朝辉缴纳了社会保险,王朝辉以澳西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险及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王朝辉要求澳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6月26日至8月3日,王朝辉为澳西公司工作,澳西公司应支付其工资。仲裁裁决的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不持异议。王朝辉自己离职,其要求澳西公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现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朝辉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日期间工资五千八百六十五元一角四分。二、被告北京澳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朝辉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八百零四元四角一分。三、驳回原告王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朝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