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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魏望世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望世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望世,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邵阳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魏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系上诉人魏望世的父亲。辩护人李婧,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望世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5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魏望世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望世系邵阳学院在校学生。2015年6月10日下午,魏望世因多门课程不及格可能不能取得学位证而心情低落。当日18时许,魏望世在学校附近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持刀行至邵阳学院老图书馆前时,感觉途中有人嘲笑他,此时,被害人刘某正好迎面走过,魏望世突然朝刘某上身捅刺十余刀。刘某被刺后当场身亡。魏望世被一旁路过的邵阳学院学生制服。经检验,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右肺致大出血死亡。经鉴定,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案发后,邵阳学院共向被害人刘某的父母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5197元。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医院就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望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魏望世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魏望世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表现;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因精神失控致本案发生;家属进行了赔偿,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魏望世系邵阳学院在校学生。魏望世2010年高考后出现精神异常,在邵阳学院就读期间曾因精神疾病加重休学一年。2015年6月10日下午,魏望世因多门课程不及格可能不能取得学位证而心情低落。当日18时许,魏望世在学校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持刀行至邵阳学院老图书馆前时,感觉途中有人嘲笑他,此时,被害人刘某正好迎面走过,魏望世突然持刀朝刘某胸腹部捅刺,刘某转身往反方向跑,魏望世紧追其后,将刘某刺倒在地,又连续捅刺刘某十余刀,魏望世还要继续捅刺刘某时被一旁路过的邵阳学院学生制服。刘某被刺后当场身亡。经检验,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右肺致大出血死亡。经鉴定,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案发后,邵阳学院共向被害人刘某的父母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害人家属食宿费、困难帮助费及退还刘某学费、书籍费、住宿费等共计805197元。魏望世的亲属通过邵阳学院向刘某的亲属赔偿了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邵大)公(刑)鉴(法)字[2015]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死者刘奥尼的左上肢、左颈部、左背部、左右胸部、右肩部、右腰背部共计十四处裂创。根据检验所见,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右肺导致大出血死亡。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老图书馆前坪,前坪仰躺一具女性尸体,头朝西北脚朝东南。死者后颈、胸部、左手臂、后背有多处创裂伤口。移开尸体,地面有一块100×64cm范围的血泊(棉签提取)。死者头部北面地上有一把半撑开的花格雨伞,伞内侧有血迹(棉签提取)。雨伞西北面有一把水果刀,长23cm,刀刃最宽处2.6cm,刀柄呈乳白色,刀身有“金某”字样(水果刀实物提取)。3、物证水果刀及提取、辨认笔录:2015年6月10日下午,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民警赶至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提取到魏望世作案时使用的单刃水果刀一把。魏望世对提取的水果刀进行了辨认。4、邵公物鉴(法物)字[2015]613号物证鉴定书: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将在案发现场尸体下方地面血泊处提取的血迹、现场雨伞内侧提取的血迹、现场水果刀刃上的疑似血迹送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上述检材中检出的血迹为刘某所留。5、监控视频及提取笔录:民警提取了案发当天下午邵阳学院校内及校外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魏望世在学校附近的超市购买水果刀后步行至校内遇到被害人刘某,将刘某捅刺致死的经过。6、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6月10日18时许,他经过邵阳学院老图书馆时,听到有人喊“救命”,回头看到魏望世正拿水果刀捅刺一名女生,女生边跑边用伞往身后挡。魏望世追上女生后,左手抓住女生的头发,右手持刀朝女生连捅了两三下,女生被捅后倒地。他冲过去抓住魏望世持刀的右手将其制服,一名男生过来抓住魏望世的左手,另一名男生将魏望世手里的刀夺下。之后,魏望世被学校保卫处的人带走。7、证人吴某的证言:2015年6月10日18时许,他路过邵阳学院老图书馆时,看到一名男子持刀捅刺一个女生。此时,一名穿西装的男同学跑过来抱住行凶男子,右手抓住凶手持刀的右手并喊他帮忙,他和穿西装的男同学奋力将凶手按在地上后,另一名男同学过来将凶手的刀夺下。8、证人严某的证言:2015年6月10日18时许,他路过邵阳学院老图书馆时看到一个女孩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行凶者被两名男生按在地上,他过去后看到行凶者是他的同班同学魏望世,他走过去将魏望世右手里的刀夺下,交给了随后赶到的保卫处老师。9、证人李某的证言:她在邵阳学院后街经营“君好超市”。2015年6月10日18时25分,有个穿红衣服的年轻人在她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店内的监控视频记录了年轻人买刀的过程。10、证人宁某、余某、杨某的证言:魏望世进入邵阳学院就读以来成绩一直中等偏下,累计有10门左右功课不及格。2011年,魏望世休学一年回家看病。2012年,魏望世回校后一直在服药,魏望世的家人称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11、证人彭某的证言:他是邵阳学院信息工程系副书记,魏望世是他们系的大四学生。2015年6月10日16时许,他和魏望世的辅导员杨某在他办公室和魏望世谈话,魏望世问是否可以拿到学位证,他答复说比较困难,因为魏望世有十门功课不及格。17时许,魏望世离开他的办公室。12、证人魏某的证言:他儿子魏望世2010年因高考成绩不理想精神开始出现异常,当年暑假他带魏望世到平江县一家精神病院看病。暑假结束后魏望世到邵阳学院就读。2011年,魏望世的病情严重了,他们给魏望世办理了休学手续,带魏望世到湘雅二医院精神科看病,医生要魏望世坚持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一年后,他们看到魏望世的病情好转,就要魏望世回校边服药边读书。魏望世还在邵阳市脑科医院治疗过。13、证人王某2的证言:魏望世因为精神问题降级到他所在的班级,和他住一个寝室。他看到过魏望世在宿舍里服药。案发前几天,魏望世拿着一把水果刀在宿舍里捅桌子。他怀疑魏望世是因为拿不到学位证而出现异常反应。14、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他们是魏望世的高中同学,2010年与魏望世一同考入邵阳学院。魏望世的思维和性格很怪异,比较悲观,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每天要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15、证人何志勇的证言:他和魏望世关押在邵阳市看守所同一监房内。魏望世每天独自呆坐在监房,很少睡觉,不与人说话。16、诊疗卡记录、门诊病历及处方清单:2014年2月23日,魏望世曾在邵阳市脑科医院门诊就诊治疗;2015年1月29日,魏望世曾在湘雅二医院精神科门诊就诊治疗。17、邵阳学院学生休学、复学通知单及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魏望世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休学,2012年复学。18、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650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望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上诉人魏望世的年龄、户籍等个人基本情况。20、上诉人魏望世的供述:2015年6月10日下午,他到就读的邵阳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办公室找彭书记和杨老师询问他是否能拿到学位证的事情,被告知因挂科太多拿不到学位证。17时许,他到食堂吃过饭后,到学院后街的“君好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他拎着刀往学校老图书馆方向走,途中好像听到旁边有几个他不认识的学生在嘲笑他,又想到自己拿不到学位证,心里越来越烦,此时,正好有一名打伞的女生与他擦肩而过,他就右手拿刀朝那个女生的胸腹部用力刺了一刀,女生往回跑,他又对着她的后背捅了下,女生倒地后,他就对着她的胸前捅,这时候有学生跑过来将他按到在地,随后学校保卫处的人把他交给了公安机关。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望世无故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魏望世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魏望世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表现;魏望世患有精神分裂症,因精神失控致本案发生;家属进行了赔偿,原判量刑过重”。经查,魏望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不构成自首。案发后,魏望世的亲属通过学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二万元。原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魏望世的责任能力等情节,对魏望世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红代理审判员  唐 欢代理审判员  闵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