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诉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祝正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祝正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751号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社区油坊组。经营者田祯国。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东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万碧云。被告祝正刚,住贵州省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祝正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恒昌建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