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侯建东与李某、韩君、毕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东,李某,韩君,毕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侯建东,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珲春市民政局职员,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1月3日生,满族,现羁押于吉林省珲春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韩君,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毕艳君,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暂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侯建东与被执行人李某、韩君、毕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建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5.5万元,案件受理费25695元、执行费18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韩君、毕艳君名下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XX程因涉嫌诈骗罪已移送本院,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侯建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道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