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9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思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思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790号原告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89号。法定代表人代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率先,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静,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蕴。原告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扬州中集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冷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