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915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处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