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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文楚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业。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6月,被告人文某以女性身份的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郭某为微信好友,并以女性身份与郭某聊天。2016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以朋友难产需要手术费为由,从被害人郭某处骗取微信转账人民币4万元。随后被告人文某将赃款转至银行账户取现,并将被害人郭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2016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抓获归案,缴获现金人民币227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移送清单、银行卡一张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取款录像、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文某处缴获了现金人民币22700元,冻结了被告人文某平安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1118.2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现金人民币22700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18.23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郭小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