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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姚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69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仕斌,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街道,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胜明,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三官镇白果树村*组**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铭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