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俊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吴俊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338号原告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974282-X.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乔,女,××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健,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吴俊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13,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俊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26.69元,但期满原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丰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建豪审判员 朱淮飞审判员 黄金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