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世建、莫安全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建,莫安全,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76号原告:李世建。原告:莫安全。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南坟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平。原告李世建、莫安全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的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建、莫安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