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李苍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李苍,曲炳淑,邹平亿豪家纺有限公司,胡春丽,刘永胜,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胡相忠,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邹平福业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毛其宝,山东鲁帝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春,郭斯福,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李苍,经理。被执行人李苍,公司经理。被告曲炳淑,居民。与李苍系夫妻关系。被告邹平亿豪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胡春丽,经理。被告胡春丽,公司经理。被告刘永胜,居民。与胡春丽系夫妻关系。被告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胡相忠,经理。被告胡相忠,公司经理。被告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洪森,经理。被告山东邹平福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洪森,经理。被执行人赵洪森,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春燕,居民。与赵洪森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毛其宝,经理。被执行人毛其宝,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帝集团有限公司(原邹平华启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洪春,经理。被执行人赵洪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斯福,居民。被执行人杨超,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李苍、曲炳淑、邹平亿豪家纺有限公司、胡春丽、刘永胜、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胡相忠、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邹平福业工程有限公司、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毛其宝、山东鲁帝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春、郭斯福、杨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56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256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