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张学兵、陈细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学兵,陈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669号原告:XX,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张学兵,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陈细云,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XX诉被告张学兵、陈细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张学兵银行存款43万元或所有的船舶XX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学兵的银行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船舶XX号予以查封。将原告XX位于石首市XX路XX城的房屋(证号: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香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