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揭东县建顺日杂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揭东县建顺日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住所地:揭东县。负责人:杜海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榕生。委托代理人:郑泽光。被执行人:揭东县建顺日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法定代表人:林建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揭东县建顺日杂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49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499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1418元和申请执行费45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刘庆生陪审员 徐剑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少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