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秋平与李阳劳动争议2016执46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秋平,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贺秋平,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李阳,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贺秋平与被执行人李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李阳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秋平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共计81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阳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秋平同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瑞林审 判 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