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2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焦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焦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2401号之一原告王永胜,男,回族,住大武口区被告焦学峰,男,回族,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焦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焦学峰名下的位于平罗县光辉城市花园小区9-2-401室(房权证号:2009-23**)房屋一套及宁夏高老庄农副产品流通有限公司的股权82.5万元予以保全。原告王永胜、步晓娟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台湾北路恒源水岸18栋(房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D200804747-1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焦学峰名下的位于平罗县光辉城市花园小区9-2-401室(房权证号:2009-23**)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被告焦学峰在宁夏高老庄农副产品流通有限公司的股权8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对原告王永胜及步晓娟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台湾北路恒源水岸18栋(房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D200804747-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