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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革、高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革,高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文革,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陶南村人,住。被执行人高焕芳,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陶南村人,住。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革、高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馆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革、高焕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焕芳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军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