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科文与刘之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文,刘智举,蒋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500号原告李科文。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智举。被告蒋海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文诉被告刘智举、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文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文负担。审判长 罗杨军审判员 谭文芳审判员 贾泽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