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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峭与陶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峭,陶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9号申请人梁峭。被执行人陶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梁峭申请执行陶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蓬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陶瑛应继续向申请人梁峭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