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新与淮北翎羽服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淮北翎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翎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淮北翎羽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濉劳人仲字(2015)第240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濉劳人仲字(2015)第24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