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甄健锋与甄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健锋,甄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1274号原告:甄健锋,男,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753。被告:甄智明,男,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715。原告甄健锋诉被告甄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健锋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甄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健锋诉称:被告甄智明因经济周转困难分2次向我借款共50000元。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甄智明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甄智明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甄健锋借款24000元,约定同年12月15日清还。2015年12月15日,被告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2016年2月22日清还。两次合计借款5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清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签名及捺指模的两份《借据》加以证明。原告之诉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负清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智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甄健锋。如果被告甄智明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甄智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清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洪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