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敏,杨淮钦与顾磊,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淮钦,柯敏,顾磊,邹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99号之二原告杨淮钦,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柯敏,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顾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邹琦,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淮钦、原告柯敏与被告顾磊、被告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淮钦、原告柯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淮钦、原告柯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淮钦、原告柯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