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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那仁格日乐申请执行格根塔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根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18号申请执行那仁格日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格根塔娜,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那仁格日乐申请执行格根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