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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店生、袁孝英、胡洁敏、胡敏学、胡敏思与李至勇、雷爱珍、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店生,袁孝英,胡洁敏,胡敏学,胡敏思,李至勇,雷爱珍,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877号原告:胡店生,男,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乡石泉村柑东组。原告:袁孝英,女,住址同上。原告:胡洁敏,女,住址同上。原告:胡敏学,女,住址同上。原告:胡敏思,女,住址同上。被告:李至勇,男,住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广发村6号。被告:雷爱珍,女,住址同上。被告:李平,男,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25号。负责人:徐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店生、袁孝英、胡洁敏、胡敏学、胡敏思诉被告李至勇、雷爱珍、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店生、袁孝英、胡洁敏、胡敏学、胡敏思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