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洪振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洪振太,杨文明,河北揽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801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藁城区。法定代表人:侯换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鹏飞,该社员工。被告: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被告:洪振太。被告:杨文明。被告:河北揽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南营镇宜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洪振太、杨文明、河北揽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