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世斌与周世全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斌,周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斌,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周世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5日。本院在执行周世斌与周世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周世全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世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执恢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世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对剩余债权41349.5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