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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世斌与周世全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斌,周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斌,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周世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5日。本院在执行周世斌与周世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周世全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世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执恢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世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对剩余债权41349.5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