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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9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