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9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