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海全与朱志强、朱保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全,朱志强,朱保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全,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保合,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于海全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海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海全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635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