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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梁艳与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艳,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5219号原告:王梁艳。被告:金涛。原告王梁艳为与被告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的利息11122元;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122元,及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王梁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30日,被告金涛与原告王梁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期三个月,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月利率按2%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借款10万元。原告自认,被告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0月29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梁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被告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