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小琪与张稳顶、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琪,张稳顶,吕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琪。被执行人张稳顶(张稳定)。被执行人吕淑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琪与被执行人张稳顶、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稳顶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小琪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吕淑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后,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稳顶表示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发独院房子项目中有纠纷,协商分给其几套房子卖出后,可以偿还案款。被执行人吕淑兰在潼关县中医院上班,有工资、津贴收入。2016年6月27日,本院冻结了吕淑兰的工资、津贴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徐小琪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