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0146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王某,北京××才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2016)辽0103执01461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申请资格,申请执行人毕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文辉执行员 李愿军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