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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鹏与祝广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祝广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874号原告张鹏,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委托代理人张会阳,男,1961年6月12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祝广礼,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祝广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