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9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凤秋与威信县柳尾坝煤矿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秋,威信县柳尾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曹凤秋。被执行人威信县柳尾坝煤矿。本院在执行曹凤秋申请执行威信县柳尾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柳尾坝煤矿已被关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