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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敬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敬超,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72号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告:田敬超,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敬超、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75元减半收取55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