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正冬与柯晨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冬,柯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冬。被执行人柯晨鹏。陈正冬与柯晨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正冬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晨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5559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柯晨鹏名下有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水天一色碧天苑1幢302室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剩余价值较小且抵押权人尚未起诉,故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