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7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宝才等与张振利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宝才,雷秀娟,张振利,蒙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宝才,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秀娟,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利,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广芹,女,1961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贾宝才、雷秀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宝才、雷秀娟以本案所涉纠纷业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宝才、雷秀娟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宝才、雷秀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宝才、雷秀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宝才、雷秀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代理审判员  张 羽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