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宝才等与张振利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宝才,雷秀娟,张振利,蒙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宝才,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秀娟,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利,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广芹,女,1961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贾宝才、雷秀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宝才、雷秀娟以本案所涉纠纷业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宝才、雷秀娟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宝才、雷秀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宝才、雷秀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贾宝才、雷秀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代理审判员 张 羽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