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猛,张再军与靖宇镇人民政府,张德印其他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军,姜猛,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张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22行初11号原告张再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姜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伟,镇长。地址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德印,现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军、姜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同意受理原告及第三人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