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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猛,张再军与靖宇镇人民政府,张德印其他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军,姜猛,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张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22行初11号原告张再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姜猛,住靖宇县。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伟,镇长。地址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德印,现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军、姜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政府同意受理原告及第三人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