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857许文龙与姜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龙,姜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857号原告许文龙,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姜立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文龙诉被告姜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