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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857许文龙与姜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龙,姜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857号原告许文龙,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姜立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文龙诉被告姜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