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02曾环球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环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679号原告曾环球,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按街道二区,组织机构代码K3172412X。法定代表人周兆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柯晓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杰,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环球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环球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封文智审判员 李 毅审判员 董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霜 关注公众号“”